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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买房,以后没房住?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的标准及方式作相应的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造价站提供的怀化市城区目前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市城区首期房屋维修资金缴存比例为:多层住宅楼6%、高层住宅楼(含别墅)7%(考虑电梯的大中修费用和更新费用)。具体缴存标准分别为:
多层商品房 60元/㎡(1000元/㎡×6%)
高层商品房 98元/㎡(1400元/㎡×7%)
别墅类商品房112元/㎡(1600元/㎡×7%)
二、缴存方式
根据《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下缴存方式:
1、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专户。
2、截至房屋竣工尚未售出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未按照本规定缴存首期物业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怀化市房产管理局
责任编辑: tanme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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