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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怀化市房地产新政策 利好购房者

发布时间: 2017-01-09 14:44:25

来源: 怀化市政府

分类: 政策法规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怀政办发[2016]37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农民工和农民在市城区购房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由市房产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给予200-300元/平方米的补贴,市房产部门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房源信息。整合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涉及农民建房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并进城购房的农民单列实施政策补助。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进城购房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权不变。

二、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新政策。农村居民或市城区以外人员在市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预告登记证、或在市城区租赁住房两年以上的,公安部门可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农村居民可自主选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

三、实行购房税收补贴。在市城区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不受购房套数的限制,均可享受税收补贴政策,其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所缴契税超出以上税率标准的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全额予以补贴。在市城区购买非商品住房的,由市本级财政按所缴购房契税的50%予以补贴。在市城区购买手续齐全的车库(或车位),由市本级财政按所缴契税全额予以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大“团购”政策力度。

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保障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加大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凡已还清商业银行及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的视为首次购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公积金贷款针对不同购房人群首付比例可降至10%,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继续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并连续缴存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适用可取可贷政策,可同时提取本人、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的住房公积用于购房消费。无房缴存职工家庭租赁自住住房的,可凭租赁合同和无房证明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资金支付规定额度内的住房租金。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缴存职工租赁商品住房的按每月最高600元提取,已婚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市城区租房的按每月最高1300元提取,其他县市区按每月最高1200元提取。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货款

五、积极培育住房租贷市场。励引导开发商自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市民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住房租贷业务,扶持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对面向进城务工农民、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出租房屋,且按市场价70%标准收取租金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除享受国家、省住房租赁补贴和政策补贴外,其三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所得税由市本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不断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逐步提高并实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100%。从2016年起停止新建公租房补贴发放,鼓励“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对低收入家庭实施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房产部门要针对城市发展需求,适时推出优质优价楼盘,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拆迁购房需求。

七、积极化解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执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怀化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国土“两证”办理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函〔2015〕9号)文件精神,按照“缴费与办证相分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与办证相分离”的原则要求,加快会签审批进度,妥善处理好项目办证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项目,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实行“一盘一策”,切实化解市场风险。

八、着力解决安置区建设问题。对已建成的安置区加快办理合法手续。市本级对已签订拆迁合同正在建设的安置区按照原合同执行,对已签订拆迁合同或正准备签订拆迁合同还未建设的安置区全部改为货币化安置。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意见》(怀政办发[2016]7号)执行。

九、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兼并重组及房地产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房地产企业向医疗地产、旅游休闲地产、养老地产、教育地产、文化体育地产等行业转型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产经济对接融合,推进房地产多元化发展,培育房地产业新的增长点。

十、优化房地产结构,强化市场监管。结合区域住房规划发展要求,合理控制开发规模、布局和节奏,确定开发总量和项目。引进知名度高,品牌影响大,引领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打造高品质楼盘,提升住房品质。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绿色建筑、住宅产业化、全装修等建造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住宅品质升级换代,激发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监管,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顺利与省联网运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相应税收政策调整,执行国家新政策。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 qiu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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